主旨:校長、園長、特教及普教教師(含代理教師)、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助理教保服務人員須完成融合教育3小時特教研習時數
內容: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8條,為提升推動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二、 為提供各教育階段各職別完成3小時融合教育教育相關研習比例,業彙整自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https://specialeduelearning.moe.edu.tw/mooc/index.php)各教育階段融合教育相關研習資訊供參(如附件)。請務必配合完成115學年度實體或線上融合教育研習時數,以利本府彙整各教育各職別成果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