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會

【依據】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二項)。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第三項)。」

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會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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