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2年5月29日府教特字第0920070315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府教特字第09700565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府教特字第0980092087號函修正增訂第三點第二項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下設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之,負責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員兼任之,負責本會之工作計畫及執行。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五人,由縣長聘請衛生、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聘之,原任委員得繼續聘任,中途如有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聘補之。前項委員具教育學者身分者,依其專長區分為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類二類組,由業務單位依會議內容召集相關類組委員出席會議。但具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專長者得跨類組出席會議。
四、本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提供特殊教育校(班)設置、增減班之建議意見。
(六)提供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諮詢服務。
(七)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資格審查。
(八)資賦優異教育招生錄取標準及資格審查。
(九)審議特殊教育年度計畫與檢討年度計畫之執行成效。
(十)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五、本會會議以每學年度開始及結束前一個月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若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本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所需之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及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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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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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及 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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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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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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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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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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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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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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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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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幹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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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翠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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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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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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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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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師範大學特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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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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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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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靖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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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師範大學特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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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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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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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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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師範大學特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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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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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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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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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師範大學特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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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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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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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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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學特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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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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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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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榮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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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學特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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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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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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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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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學特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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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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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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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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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學特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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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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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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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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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基督教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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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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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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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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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慈濟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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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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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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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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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院復健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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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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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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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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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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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機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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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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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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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國小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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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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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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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慕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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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雄國中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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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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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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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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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竹國中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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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優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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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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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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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智障者家長協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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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服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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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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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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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國小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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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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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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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裕福 |
興中國小特教教師 |
嘉義縣教師會代表 |
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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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帝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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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特幼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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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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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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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特幼科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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